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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警察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专业目录、初试大纲

更新时间:2022-09-24 09:12:36作者:会知网


第十二章 录取

第二十九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身体条件、心理素质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三十条 定向就业考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我校、工作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工作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的,我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非定向就业考生的档案应当转入我校,定向就业考生的档案不转入我校。

第十三章 复查

第三十二条 我校在公安学科硕士研究生入学后,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复核、政治考察复核、档案复审和体检复检等复查工作。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三十三条 我校在警务专业学位以及其他学科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入学后,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开展新生复查工作。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十四章 毕业就业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于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的硕士研究生,我校将颁发相应的、注明学习方式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硕士学位证书。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第三十五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我校公安学科硕士研究生在毕业时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人民警察报考资格条件的,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

第三十六条 我校警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其他学科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能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其中,非定向就业毕业生自主择业。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地点为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西昌路220号。

第三十八条 我校各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学制均为3年。学术学位和法律(非法学)、资源与环境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习形式为全日制脱产学习,警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含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实行学校和警务实战部门合作培养模式,第一至三学期每学期集中授课8-10周,其余时间在学校或实践基地等开展课程实践、专业实践,并撰写学位论文。

第三十九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学费收费标准为8000元/学年,住宿费收费标准为500元/学年。

第四十条 我校建有完善的研究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多种渠道,支持研究生完成学业。参考标准如下:国家奖学金20000元/学年,学业奖学金一等12000元/学年、二等8000元/学年、三等4000元/学年,国家助学金6000元/学年,具体执行以我校《研究生奖学金和助学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接受有关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全程监督。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或开展辅导培训,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考试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学籍。

监督举报电话:(0316)2068373.电子信箱:jcdxjw@sina.com。

第四十二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联系方式:

(一)通信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西昌路220号,邮政编码:065000;

(二)咨询电话:(0316)2067568;

(三)招生办公室电子信箱:jcdxyzb@cppu.edu.cn;

(四)学校网址:http://www.cppu.edu.cn;

(五)学校微信公众账号:中国人民警察大学。

第四十三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以往制度规定若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人民警察大学负责解释。

附件:1.中国人民警察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目录

2.公安院校公安学科研究生招生政治考察标准

3.公安院校公安学科研究生招生体检标准

4.公安院校公安学科研究生招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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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23年各学科专业课初试考试大纲.zip】已下载110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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