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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警察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专业目录、初试大纲

更新时间:2022-09-24 09:12:36作者:会知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人民警察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贯彻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原则,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

第三条 我校招收的硕士研究生,按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类型,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是公安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校坚持以新时代公安工作新需求、新发展为牵引,坚持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立德树人、服务实战的办学理念,坚持现代化教学、实战化训练、信息化主导、国际化引领的办学思路,面向全国公安机关和国家移民管理机构培养移民管理、特种警务行动与战术、公安政治工作、数据警务技术等领域的专业人才,努力打造新型警务人才培养和新质警力生成基地、公安创新能力建设高端平台、国际执法合作交流主阵地、安全领域重大战略问题国家级智库。同时,面向社会培养消防、法律等领域的专业人才,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服务。

第五条 我校现有公安学、公安技术、法学、安全科学与工程、网络空间安全、军队指挥学6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以及警务、法律、资源与环境3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覆盖法学、工学、军事学三个学科门类。其中,公安情报学、法学、安全科学与工程、军队指挥学是河北省重点学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我校设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成员由分管校领导和校内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我校常设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我校设立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监督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纪检监察处。

第四章 招生学科专业与招生计划

第八条 我校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为公安学、公安技术、法学、安全科学与工程、网络空间安全、军队指挥学,以及警务、法律(非法学)、资源与环境,详见《中国人民警察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目录》(附件1)。

第九条 我校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公安部下达为准。

我校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总计划为305人,其中全日制学术学位134人、全日制专业学位130人、非全日制专业学位41人,供参考。

根据公安工作高负荷、高对抗、高压力、高风险等特点和人民警察职业的特殊要求,我校公安学、公安技术2个一级学科录取女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学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5%。

第十条 我校继续编制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最终以教育部下达为准。

第十一条 我校继续接收全国高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接收学科为公安学、公安技术、法学、安全科学与工程、网络空间安全、军队指挥学6个一级学科。另见《中国人民警察大学2023年接收推荐免试考生攻读硕士研究生章程》。

第十二条 根据《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我校接收其他符合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条件(如在部队荣立二等功等)的考生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考生应在国家规定的全国统考报名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报名。招生学科专业同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复试时间等具体事宜以学校有关通知为准。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在2023年9月1日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六)无国家法定考试作弊记录,在校期间未受过开除学籍处分,工作期间未受过记大过以上或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及以上处分,未受过开除团籍的团纪处分或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的党纪处分,无犯罪记录。

(七)定向就业考生,报考前须经工作单位同意,复试时须由工作单位出具同意就读的书面意见等。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公安学、公安技术2个一级学科(以下合称公安学科)硕士研究生的考生(限选报“非定向就业”类型),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

(二)入学时年龄不超过二十七周岁(即1996年9月1日以后出生);

(三)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学科研究生招生政治考察标准(见附件2);

(四)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学科研究生招生体检和体能测评标准(见附件3、4);

(五)不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试用期或约定服务期内。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警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限选报“定向就业”类型),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则上应为公安机关及所属单位或国家移民管理机构及所属单位的在职人民警察,入学时应具有2年以上警务工作经历(即2021年8月31日前参加公安工作);

(二)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三)入学时年龄不超过四十五周岁(即1978年9月1日以后出生);

(四)身体健康,未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所列疾病;

(五)现实表现良好;

(六)工作单位同意,复试时须由工作单位出具同意就读的书面意见等。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法学、安全科学与工程、网络空间安全、军队指挥学4个一级学科和法律(非法学)、资源与环境专业学位(以下合称其他学科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非定向就业的,入学时年龄不超过二十七周岁(即1996年9月1日以后出生);定向就业的,入学时年龄不超过四十五周岁(即1978年9月1日以后出生);

(二)身体健康,未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所列疾病;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外观无明显缺陷(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对眼、斜眼、面颈部1cm以上胎记或3cm以上瘢痕、影响功能的瘢痕等),无肢体功能障碍、下蹲困难,无色盲、听力障碍、口吃,无文身、鸡胸、腋臭、严重静脉曲张、重度平足,无各种残疾、传染病,直系亲属无精神病史;

(三)现实表现良好;

(四)法律(非法学)专业报考人员,报考前所学专业应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相关报考条件者,详见《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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