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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更新时间:2022-11-26 22:21:13作者:会知网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三条 升学、跳级、留级。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学籍系统完成。中小学原则上不允许跳级、留级。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年级水平,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办,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跳级。跳级跨越年限计入义务教育年限。升入毕业班及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要求或安排学生留级。

第十四条 转学。

因学生家庭户籍迁移且实际居住地迁移,或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工作变动且居住地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再报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准予转学,办理学籍异动。

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就读,不得强制学生转学。原则上,学生在小学、初中、高中各阶段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毕业年级的最后一学期和学期中途不得转学。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在休学期间不办理转学。

义务教育阶段市辖区的城区(含县城)学校或入学实行多校划片的学校,同一区域内不得转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通过随机派位录取的年级一律不得转入学生。对符合转学条件、确有转学需要的学生,转入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学位空额情况,统筹安排、有序接纳,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办理。

普通高中之间转学原则上执行同城不转、学校对等的原则。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和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得相互转学,确需转学的,须达到或超过转入学校当年高一录取分数线并报请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普通高中学生可按程序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普职融通的学生学籍互转政策另行制定。

跨省转入我省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须具有江西省户籍,还需提供转出学校出具的学业已修学分认定和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严禁在外省义务教育学校毕业的非江西户籍学生录取我省普通高中和办理普通高中学籍;对具有江西户籍未在户籍地义务教育学校毕业但要求回户籍地录取普通高中和办理高中学籍的学生,须回户籍地参加初中学业水平升学考试并录取,或由户籍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生在外省、市、县教育考试部门出具的分数(等级)证明结合本地分数(等级)办理录取手续,并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报省教育厅批准同意后,按程序办理学籍转接手续。(本地户籍要求:以家庭为单位的居民户籍,且3年内未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学校或其他单位集体户籍、投靠亲属户籍、与户主无亲属关系户籍等不作为普通高中录取、接续学籍的户籍依据。)

对引进人才等符合享受教育优待政策条件、非江西户籍的普通高中学生到我省参加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或办理跨省转学,按照相应政策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休学、复学。

学生连续请病假3个月以上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出示县级及以上医院病历或其他有效证明,学校核实同意后,通过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可准予休学。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或由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其患有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疾病的学生,学校应当责令其休学。

初中、高中毕业班下学期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未满,不得提前复学。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休学原因须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附相关证明。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限。

学生复学时,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学校核实同意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通过学籍管理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对准予复学的学生,学校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就读年级。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按时复学的,高中阶段按旷课处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或由学生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第十六条退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劝退、开除学生。

普通高中学生因病休学两年仍不能坚持继续在校学习的(须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或出国(境)就读定居的(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可办理退学。

未向学校备案,普通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4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或经司法部门审判作出刑事处罚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不能就读的,经学校报请学籍主管部门批准,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予以毕业。义务教育阶段不允许肄业处理,初中学生均需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按照规定进行综合素质评价。义务教育毕业证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学校统一发放。普通高中学生在校学习修满三年,获得普通高中课程方案要求的学分,参加并全部通过省规定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按照规定进行综合素质评价,准予毕业。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制定样式,学校印制。毕业证书经校长签章、加盖学校公章、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实、验印后,由学校统一发放。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但未达到规定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发给结业证书;未学完规定课程或因故退学的,学校可根据其学习年限,发给相应肄业证明。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由毕业学校出具学历证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验印(普通高中学历证明需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

第十八条 转学先由转入学校依据就读政策对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的入学证明材料进行核验,填写《江西省中小学生转入就学登记表》,并根据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的准确学籍信息,在学籍系统中上传《江西省中小学生转入就学登记表》和1-2项关键证明材料,发起转学申请,再按照转入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顺序进行核办。除因学籍系统或数据传输出现故障需要先线下办理外,取消纸质转学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休学、退学等学籍变动及学生基础信息修改,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核实后,在学籍系统中进行相应操作。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情况进行更新。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学校应及时为初一、高一年级升学学生更新学籍系统中的照片信息。

学籍系统中的转学,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初2周内办理。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二十一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专门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生到国(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并调整原来的学籍档案。义务教育阶段到境外就读的学生,不纳入辍学范围。

第二十三条 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学籍系统进行管理和劝返。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劝返和学籍转接工作,严禁“人籍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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