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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更新时间:2022-11-26 22:21:13作者:会知网


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7年印发)进行修订完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上述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全省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坚持“依法依规、履职尽责”的原则,强化责任担当,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江西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与全国联网的江西省中小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全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订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每学年开展一次全市学籍审查,建立学籍管理台账,掌握全市学生学籍状态及信息变动情况,定期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每学期核查一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确保学籍信息准确无误,与实际一致。定期报送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须在学籍建立、学籍变动中做好审核把关,每月核查一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须特别注意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毕业年级与初中起始年级学生的学籍接续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做到“人籍一致”。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及毕(结、肄)业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核;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学籍系统更新。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各地应在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统一注册新生学籍。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须在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义务教育学校要落实免试就近入学和公民同招政策,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和片区进行招生,学生注册学籍应符合有关招生政策,不符合招生政策或相关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不得为其注册学籍。

未注册初中学籍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参加江西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不得注册高中学籍。非江西省初中学籍但为江西户籍的学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回户籍地参加江西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

普通高中学校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批次和方式同步招生,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参加江西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或符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初中升入普通高中条件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开学后15日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每年9月20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普通高中学校依据教育考试部门(机构)提供的录取名单和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注册(接续)普通高中学籍。普通高中学生建立学籍须经省教育厅统一审核;严禁违规和超计划招生,不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不得为其注册学籍。

第五条 小学一年级新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及时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为学生获取电子学籍提供服务。

第六条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学生入学。新生入学后,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入学建籍资格:

(一)伪造证件冒名顶替;

(二)已被其他学校录取;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

(四)其他学校的在籍学生;

(五)其他违规入学的学生。

第七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与义务教育相衔接,学生的学籍档案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档案的基础上接续进行。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号沿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号。

无当地户籍学生办理学籍时,需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有效凭证(如出生证明或村〈居〉委会证明等),由学校审核后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学籍系统获得临时学籍号,同时学校做好相关证明材料及审批手续的存档。学生办理户籍后,将其身份证号等信息在学籍系统中进行变更,由教育部下发正式学籍号。

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初次入学时,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务工地公安机关办理的居住证原件及相关证明等。

第八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学籍系统进行查重。查重通过的才能新建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人籍一致”“籍随人走”。对人籍不一致的人员,坚决不允许入读。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九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以及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享受资助信息;

(六)其他相关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教育部统一制订。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报告样式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且内容一致。电子档案纳入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本办法第九条(一)、(二)、(三)款纸质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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