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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施行!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公布!

更新时间:2022-11-27 09:54:09作者:会知网


第四章 教师

第三十七条 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教师应当为人师表、言行雅正,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三十八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心爱护学生,关注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应当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按时完成教育教学计划,不得擅自停课或者改变教育教学计划。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实行统一的绩效工资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每年定期组织教师体检,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校布局和生源变化情况,动态调配、合理使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的核定及调整,按规定程序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核定的编制足额配备各学科教师。教师编制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不得长期空编和有编不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寄宿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班)和专门学校的教学辅助和生活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需要,按照公平竞争、择优录用、以德为先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

第四十二条 新聘任教师应当接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在岗教师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安排其转岗或者解聘。

第四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地区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

教师在晋升高级职称前应当在农村学校或者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地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力度。学校应当加强教师周转宿舍的管理,不得作为其他用途占用。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五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智育水平,加强体育美育,落实劳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促进学生健康、全面发展。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保障课后服务规范开展,严格校外培训机构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改变难度、调整进度。

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优化教育教学方式,加强作业和考试管理,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应用,推进综合学习,提升学生核心素养。

学校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挥教研支撑作用,加强基础教育理论、政策和实践研究,引领课程教学改革;深入研究学生学习和成长规律,指导学校和教师改进教学方式,服务教育教学。

学校应当健全校本教研制度,开展经常性教研活动,提高教师专业能力和课堂教学水平。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发挥示范性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的引导作用,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升学率考核评价学校和教师。

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不得宣传升学情况。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以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为基础,将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社会公德、传统美德、国家安全、民主法治、民族团结、生命安全、心理健康、环境保护等教育,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形成健康的人格。

学校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文艺、科技和社会实践活动,参观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其他适合青少年活动的场所,参加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公益活动。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免费开放。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深化思想政治课改革创新,落实思想政治课教学目标,全面提升学生做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思想意识。

学校应当开展音乐、美术等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提高学生的艺术实践和鉴赏能力。

学校应当加强体育教学工作,保证学生的体育课时和每天一小时校内体育活动时间,使学生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质健康标准。

学校应当加强常见病、传染病和近视防控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在校学生健康体检。

学校应当把劳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相融合。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心理、生理健康教育。学校应当设置心理咨询室,配备专业人员,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辅导。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学校、教师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家校协同育人体系,发挥好家长委员会作用,办好家长学校,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主动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配合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健康、全面发展。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教材选用、使用监测机制,定期对教材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并通报结果。义务教育学校的教材应当在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未经审定或者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教师、学生购买教辅材料。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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