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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医药大学历年录取分数线_湖南中医药大学招生政策

更新时间:2022-08-30 22:47:20作者:会知网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投档比例:湖南省投档比例不超过105%,其他省份根据当地招生录取政策及生源情况确定,不超过120%。

第十六条 不设学校志愿分数级差。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若平行志愿投档后未录满,学校根据生源地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政策进行征集志愿的录取;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若第一志愿投档后未录满,再依次进行后续志愿的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对照专业计划实施录取(即“分数清”的原则)。录取时若出现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依次按语文、数学、英语、综合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

对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高考体检标准、所报专业均已录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总分低录取额满等情况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所有录取及退档考生以生源地高校招生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后的名单为准。如与生源所在省份排序规则不符,按生源所在省份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和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选考科目要求以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的为准;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录取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内蒙古考生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建议,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认可生源地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政策,以包含附加分(含全国性高考加分、地方性高考加分)的最终投档总分作为录取依据。

第二十条 对非应届考生录取无附加要求。

第二十一条 新生录取信息在各省招办审核确认后通过学校招生就业信息网公布。

第五章 收费标准、奖助学金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照湖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联合制定的最新收费标准收费,新生在入学报到时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将于新生报到前在入学须知和学校本科招生网公布。

第二十三条 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傅敏铨·唐木林”励志奖学金、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奖学金、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奖学金、附属中西医结合医院奖学金、老百姓优秀学子奖学金、东健·国医大师熊继柏奖励基金、张学勇励志奖学金、湘港·陈玉瑜优秀学子奖学金、“江氏正骨”励志奖学金、“耀实通元”奖学金、“格尔智慧”奖学金、“筑梦基金”奖学金,奖励金额范围为1500~10000元不等。学校设有国家助学金、慈济慈善基金会助学金、泰伦特助学金、“筑梦基金”助学金、郭佳爱心助学金、曾晓晖女士爱心助学金、少数民族学生助学助困专项资金、爱心基金、爱心人士“一对一”助学项目等,资助金额范围分别为500~7500元不等。

第二十四条 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湖南省已在各市州县全面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凡有贷款需求的学生,可于入学前到户口所在地市 (县、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学校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学生的奖、助、贷、补、缓和退役士兵复学学费资助、征兵入伍学生学费补偿、直招士官学费补偿、校内外勤工助学等各类各层级的资助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入学资格复查:我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过程中,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含浦科教园学士路300号,湖南中医药大学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

邮编:410208

咨询电话:0731-85381117、85381101

咨询邮箱:hnzydzs@hnucm.edu.cn

咨询QQ群号:473432949,867317692,912744668

监督电话:0731-88458952

学校官方网址:https://www.hnucm.edu.cn/

本科招生网址:https://zsjy.hnucm.edu.cn/

微信公众号:湖南中医药大学招生(gh_4cb3e8185189)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南中医药大学2022年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湖南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实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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