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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农业大学历年录取分数线_江西农业大学招生政策

更新时间:2022-08-23 15:41:14作者:会知网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二十条    江西农业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批次以当地招生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二十一条    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批准录取的考生,由校长作为高校法人代表签发《录取通知书》,再由学校招生办按相关要求直接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四条   艺术类新生入校后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复查,如发现专业水平明显达不到录取要求,或与校考时水平明显不符,或经核实有代考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并报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江西农业大学将依照《江西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被江西农业大学录取的考生由于个人原因提出放弃入学要求的,应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一周之内,将放弃入学书面申请及《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寄回学校招生办。

第六章  奖助学金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七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开辟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并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特长奖学金和企业及个人设立的奖学金等。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按照政策向生源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当地指定金融机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有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支持在校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等。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江西农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的学生按“江西农业大学‘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中澳‘2+2’学分互认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学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根据江西省物价部门批准,学费标准为:本科文史理工类专业4090-5220元/年,艺术类9600元/年,软件工程和物联网工程(大一、大二10000元/年,大三、大四9000元/年);中外高水平大学交流计划班学费按省物价部门批准为准(四年均需向江西农业大学缴纳学费,第三、第四学年赴澳学习,出国费用另计)。本科生在校期间住宿费1000元/年。

第九章  招生咨询与录取信息公布方式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791-83813214(兼传真)

E-mail:jxndzsb@126.com   

咨询QQ:2865762301

学校网址:http://www.jxau.edu.cn

招生办微信公众号:jxndzsb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志敏大道1101号江西农业大学招生就业处

邮编:330045

第三十三条 录取信息通过招生信息网(http://zs.jxau.edu.cn/)公布。

第三十四条  江西农业大学工作人员对于考生咨询的意见或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校录取承诺。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江西农业大学本年度本科层次招生。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项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江西农业大学以往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若上级部门相关政策发生变化,以上级部门新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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