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公积金提取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含以上)比例的;4、离休、退休;5、出境定居;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7、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材料
2019-05-19
第一条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提取条件厦门公积金购房类消费提取条件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4、本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的。推荐阅读:租房提取公积金新政策关注热点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
泉州公积金提取条件房屋类1.购买自住住房的2.购买拆迁安置房的3.购买二手房的4.购买拍卖房的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全额付清购房款的 (一)以全额购房发票申请提取 1、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全额支付购房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漳州市生育保险报销标准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6月29日,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的通知》,明确从7月1日起,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或还贷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能以夫妻名下的一套住房来申请提取。并取消了销户类提取、提前结清贷款类提取、因特殊情形造成
南平公积金提取条件房屋类: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3.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0%的;共同材料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若代办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若提取配偶方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配
第一章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1]》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鹤壁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为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条工伤保险医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资格并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促进工伤预防,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临沂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享有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的生育保险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基
日照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标准1、女职工生育产假享受98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晚育继续执行增加产假60天;5、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6、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备注:20
报销标准1、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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