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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学院历年录取分数线_肇庆学院招生政策及学费

更新时间:2022-10-29 15:40:41作者:会知网


肇庆学院各省录取分数线公布,考生可点击下方链接查看肇庆学院历年录取分数线情况。

点击查看:肇庆学院历年录取分数线

肇庆学院2022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肇庆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肇庆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80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肇庆市端州区肇庆大道,邮政编码:526061.

星湖校区:肇庆市端州区星湖大道,邮政编码:526061.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肇庆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在广东省,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批次。广东省以外录取批次详见生源省(区、市)的招生专业目录信息。

第十五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预留计划将按照学校录取进度和专业实际情况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通过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专项计划招生录取至学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及转专业,且须在入学前由考生或考生(未满18周岁)及其法定监护人签署《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协议书》,毕业后由培养计划来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面试、考察录用,派遣到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任教不少于6年。

第五章 录取规则

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分数线上,广东省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书法类、体育类)分类录取。广东省以外录取科类详见生源省(区、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本科层次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本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专业录取要求分别如下:

1.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当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

2.本校在广东省招生的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试点专项计划实行“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当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

3.体育类及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在高考文化成绩和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

(1)面向广东省的体育类及艺术类(含美术类、音乐类、舞蹈类、书法类)专业的录取,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按照考生术科排位择优录取。

(2)面向广东省以外的其他省(区、市)体育类及艺术类(含美术类、音乐类、舞蹈类、书法类)专业的录取,按“专业分数优先”原则,即优先录取投档术科成绩高的考生,在术科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各科类录取原则,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内蒙古非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实行“招生计划

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七条本校在广东、湖南、湖北、福建、重庆、海南、山东、浙江、河北等新高考改革省份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本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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