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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发布

更新时间:2022-05-24 11:24:37作者:会知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高校招生工作主要包括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志愿填报、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条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报 名

第四条 高校招生全国统考报名工作按照《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闽招委〔2021〕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生电子档案

第五条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及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第六条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我省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考生信息采集的内容,要适应高校录取时对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建立考生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单位)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切实加强考生电子档案管理,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安全保密。各地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档案建立与管理,并对毕业生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客观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

第四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七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各级招委会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教育考试院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第五章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第九条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具体按《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闽教考〔2021〕13号)执行。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第十条 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理、合法,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考 试

第十一条 我省普通高考实行“3+1+2”模式,考试科目由全国统考科目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组成。其中“3”为语文、数学、外语3门全国统考科目;“1”为考生在物理、历史2门首选科目中选择1门,“2”为考生在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4门再选科目中选择2门。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在报名时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全国统考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于6月7日至9日举行,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安排为:

考试日期

上午

下午

6月7日

语文

(9:00-11:30)

数学

(15:00-17:00)

6月8日

物理/历史

(9:00-10:15)

外语(含听力测试)

(15:00-17:00)

6月9日

化学(8:30-9:45)

地理(11:00-12:15)

思想政治(14:30-15:45)

生物(17:00-18:15)

注:外语听力测试安排在外语笔试考试开始前进行。

第十三条 考生高考总成绩由语文、数学、外语3门全国统考科目成绩和3门选择性考试科目成绩组成,满分75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每门满分150分,物理、历史、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每门满分100分。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历史成绩采用原始分计入;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成绩依据《福建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赋分办法》转换后计入,只公布转换后的赋分成绩,不公布原始成绩。如有政策性加分,则一并计入高考总成绩。

第十四条 全国统考科目中外语选考英语或日语的考生,报考高校外语专业,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外语口试试题的命制,各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外语口试的实施。考生外语口试成绩评定分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第。

第十五条 艺术类和体育类考生必须参加省级专业统考。艺术类省级专业统考相关工作按《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闽教考〔2021〕15号)执行。体育类省级专业统考相关工作按《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体育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闽教考〔2021〕12号)执行。

第十六条 考生须于6月3日-6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若有效《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持由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下同)到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地点,签领本人《准考证》(须加盖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章),并提交《2022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须考生本人签名)《考生须知》(须考生本人及家长签名)和《福建省教育考试考生健康申明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接受“福建健康码”核验。为减少人员聚集,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统一代领本校应届毕业班学生《准考证》,并组织办理相关手续。6月6日前,考点合理安排考生错峰、有序熟悉考场,接受考风考纪和诚信考试教育以及疫情个人防护知识培训,并参加外语听力试听。

第十七条 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时参加考试,遵守考场规则、考试纪律,服从监考指令和考点的管理安排,自觉诚信考试。考生进入考场后,须在《2022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签到表》上签名。

第十八条 各市、县(区)级招委会和有关各高校均须按教育部和省招委会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加强保密室网上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报本地招委会和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接到报告后须立即报告省教育厅,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第十九条 全国统考和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具体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考务管理规定和我省有关考务实施细则执行。考点原则上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省招委会批准。标准化考点应配备身份识别、防作弊和考试监控等功能设备。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第二十条 全国统考、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及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全国统考和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答卷的评阅采取计算机网上评卷,实行省招委会领导下评卷点负责制。作为评卷点的高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加强网上评卷工作的组织管理,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评卷工作,加大网上评卷基地建设力度,强化对评卷教师的选派、培训与教育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宽严合适、结果准确、按时保质完成评卷任务。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有责任协助做好本地区评卷教师的考核、选派与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规范做好高考成绩发布工作。高考成绩由考生本人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只能将考生的高考成绩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严禁公布、宣传、炒作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考生如对本人高考成绩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逾期不予受理),由考生本人向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成绩复核,但不查卷。省教育考试院制订考生成绩复核、复审办法及其程序。成绩复核内容包括考生个人相关信息、是否考生本人答卷,是否有漏评、小题得分是否漏统(登),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等,复核结果通知考生本人。成立由有关学科专家、教育测量专家、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复审组,对向复核结果仍提出质疑的做出最终认定,认定结果书面通知考生本人。

第七章 招生章程

第二十三条 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第二十四条 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学费,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高校招生章程制订、核定和发布等有关工作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生章程制订及核定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22〕3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对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新高考有关规定提出招生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办法须符合教育部及生源省份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高校特殊类型考试工作方案和招生办法经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后,报省教育厅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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