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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师范学院历年录取分数线_长江师范学院招生政策

更新时间:2022-09-22 21:35:40作者:会知网


第七条 录取规则

1.学校严格按照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录取规定执行。认可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政策及投档规则。

2.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需在满足选考科目要求前提下填报相关专业志愿,招生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要求以重庆市教委审核、教育部分发、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也可通过我校招生信息网进行查询。

3.专业录取规则

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安排专业。符合条件的进档考生,当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对有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调剂至录取未满额的专业;无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则予以退档。

4.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报考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参加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录取规则按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如果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学校自行设置录取规则,则我校录取规则为:对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符合条件的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文化成绩+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对美术类、音乐类、舞蹈类、体育类专业符合条件的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排名择优录取。

5.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6. 同分排序规则:首先遵循生源省平行志愿批次投档同分排序规则,其次依次比较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
   7. 同批次投档结束后,如仍有部分专业计划未能录满,则按当地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 入学与注册

1.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录取专业所在二级学院请假,由二级学院统一汇总后报招生就业处和教务处备案。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日。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的,且不能提供不可抗力原因有效证明,视为学生放弃入学资格,由学生本人承担所有后果。

2.新生因应征入伍、创业、疾病或特殊原因,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5日内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3.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者,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确定为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

第九条 奖、贷、助政策

1.国家奖助学金:综合评估优秀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经济困难且表现优秀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4300元/年,二等助学金3300元/年,三等助学金2300元/年)。

2.优秀等级奖学金:特等奖1200元/年;一等奖600元/年;二等奖200元/年。

3.校长奖学金: 用以奖励在校期间学业成绩突出、为学校赢得特别声誉的全日制在籍学生。每年秋期评选,奖励金额为10000元/生。

4. 国家助学贷款: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以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为主。贷款限额最高12000元/年。.

5.学费减免:对特殊困难家庭学生进行学费减免政策。

6.绿色通道:学校设立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确保新生顺利入学。

7.勤工助学:校内设置多种勤工助学岗位。

8.其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路费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等。

9.对应征入伍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最高不超过12000元/年。

10.退役复学学生专项助学金:助学金3300元/年。

第十条 学历证书颁发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长江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长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学费住宿费标准

1. 学校严格按照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标准收取学费,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汇编及我校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2.住宿费用标准为1000-1200元/年。

3.如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二条 学校地址和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重庆市涪陵区聚贤大道16号;

邮政编码:408100;

学校网址:www.yznu.edu.cn ;

录取信息发布网址: zsb.yznu.edu.cn  ;

招生咨询电话:023-72791999  72792000 ;

招生监督部门:023—72792155(学校纪检监察室)。

第十三条 附则

1. 学校从未委托任何单位、个人和中介机构代办招生事宜。

2.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3.本章程适用于长江师范学院2022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由长江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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