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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2024年本科招生政策_往年录取分数线汇总

时间:2024-05-24 22:50:12作者:会知网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及投档模式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

第十三条 投档时,对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我校认可其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该加分在投档、安排专业时均适用。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四条 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原则,不设级差分。在同分情况下,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高考成绩。

第十五条 专业调剂和退档时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具体原则如下:

1.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达到学校投档分数线且被投档的考生,只要专业服从调剂、体检符合要求,将会被录取。

2.对于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如遇末位同分且招生计划不能满足同时录取时,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高考成绩进行录取或退档。

3.分数达线且所报专业都已录取额满但服从调剂的考生将进行调剂录取。因专业志愿录取额满但不服从调剂、体检不合格或未达到录取线的考生将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采取“分数清”(即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对强基计划、综合评价、国家专项、高校专项、国家优师专项、外语类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优秀运动员保送生、运动训练、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艺术类、体育类、港澳台侨等类型的招生录取,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我校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九条 英语、翻译(双学位)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对外语语种不作限制。

第二十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报考专业时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一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针对我校招生专业,特别需要指出: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化学、心理学类、生物科学类、生物科学、生态学、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上述第1条(色弱)不能录取专业外,还包括美术学、设计学类、地理科学;

3. 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工商管理、会计学、公共管理类。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4.考生如有身体状况不适合从事教师职业的,建议慎重考虑是否报考师范专业。

第二十二条 填报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志愿的学生在录取后,必须与定向就业单位或定向就业单位省份有关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否则将取消入学资格。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按照教育部要求,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考生在学校正式录取之前,必须将由考生本人、考生家长或监护人签字的《报考高等学校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书面申请》交至学校招生办公室,否则学校不予录取。学生被录取后,入学前必须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培养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否则将取消录取资格。

国家优师专项计划专业录取学生入学前必须签订《国家优师专项定向就业师范生协议书》,否则将取消录取资格。

国家公费师范专业录取学生入学前必须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否则将取消录取资格。若上级相关部门政策有调整,我校将根据最新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创新性人才培养的需要,提升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和上海市学位委员会等相关文件精神,学校实施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简称“双学位”),通过高考在部分省份招生,详细信息见学校本科招生网公布的《华东师范大学2024年本科招生专业一览表》。“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培养、管理等其他事宜按照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和上海市以及学校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我校招生专业以华东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公布的《华东师范大学2024年本科招生专业一览表》为准。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我校建有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资助体系,通过资助与育人的紧密结合,助力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设立绿色通道,新生无法筹措足额学费、住宿费,可先报到入学,学校为其办理入学手续后再根据核实后的困难情况给予相应的资助,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考生,将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发现在高考报名、考试、体检等环节中以弄虚作假的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新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校网址:www.ecnu.edu.cn;招办网址:zsb.ecnu.edu.cn;微信公众号:ecnuzsb,咨询电话:021-62232212.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电话:021-54344605.邮箱:jwjc@admin.ecnu.edu.cn。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公布后,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部门政策有调整,我校将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华东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